自考本科学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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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等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 , 简称自学考试、自考, 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
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在招生对象、考试时间及学制不同,自考是“宽进严出”。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组织的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自考是一种过程 , -种经历,只有身体验过,棋是只有其中-少部分善于自主学习的考生才是自考的最终胜出者(毕业)。
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英语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制度确立
1977年8月8日在《关于科学和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中,邓小平指出:“教育要两条腿走路 ,大专院校是条腿,各种半工半读是一条腿。”这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提供了重大的理论指导。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
专门人才,对学习愿望十分强烈,已有高等教育形式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1980年5月,中央书记处在讨论教育工作时指出,为了促使青年人自学上进,应该拟定-个办法 ,规定凡自学有成
绩,经过考试合格者,要发给证书,照样使用。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
1981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的报告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批准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主要有
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致。
性质和重要作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
立,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是国
家承认的学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出校门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
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到1997年底,全国共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425种,累计报名考生(不计复)逾2600万人,建档在籍考生930万
人,累计本、专科毕业生180余万人中本科7万多人。另外还有中专自考毕业生37万多人。自学试本专科生的毕业率不到7% ,这个比例说明自学考试是严格的。比起经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入读的专科本科生的零淘汰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门门考的考试可就难多了,能拿下自学考试本科文凭的人,其学识并不比一般全日制大学生差。一 些学校对全日制教育进行”牧羊式”的教学,松散的管理,其真正学到的知识可能要比一个勤奋的自考生更少的多。
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育质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凭,美国、日本、新西兰、新加坡、法国、印度比利时、俄罗斯、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德国、乌克兰、南
非、荷兰、波兰、唛香港、爱称兰和瑞典、瑞士、韩国和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几乎所有英联邦国家的大学都承认我国的自考学历,对自考学历与普通高校的学历同等对待。

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它以国家考试为导,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围墙的大学”, 是自学成才的摇篮。
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即:办学不办考、办考不办学、命题
与辅导分离)”,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E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
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 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 授予学士学位。
参加自学考试的群体十分广泛,涵盖了工人、农民管理人员、少数民族、解放军、武龉兵公安人员、残障人士和监狱服刑人员等。自学考试为人民群众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机会和制度保障,深受社会各界欢迎。
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鼓励自学成才的学力检验制度是成功的,我们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建立这项制度不是权宜之计,
要长期坚持下去。正如国务院李岚清前副总理所指出的: “实践证明 ,自学考试制度是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有效形式,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项创举。
国家考试机构
(一)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 )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
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
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三)地方考试机构:省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省考办:各省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 ,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地市考委: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拷学校:拷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
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
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
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高等学校
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I资标准执行。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家教育部
1988年15号文件,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考试时间
全国自学考试时间一般如下: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 ,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
10月,自2015年起大部分地区已将考试次数调整为4月和10月两次,详细情况请咨询所在地自考办。报考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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